江西省足球协会通用协议江西省足球协会通用协议
为规范江西省内足球组织和活动的管理,提升足球运动的组织水平和 competitive performance, 江西省足球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通用协议,本协议适用于江西省内各级足球组织、俱乐部、球队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与合作。
第一条 适用范围
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足球组织、俱乐部、球队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与合作,包括但不限于足球联赛、杯赛、培训、交流活动等。
第二条 协议内容
第二条 本协议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 江西省足球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; (二) 江西省足球协会与足球组织、俱乐部、球队的合作原则和程序; (三) 江西省足球协会的工作程序和考核标准; (四) 江西省足球协会的监督机制和争议解决方式; (五) 协议的生效条件和解释方式; (六)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; (七)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。
第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和职责
第三条 1. 江西省足球协会设有一届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协会的理事会成员组成,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与决策。 2. 常务理事会下设多个工作委员会,包括组织委员会、宣传委员会、青训委员会、联赛委员会等,具体负责本协会各方面的具体工作。 3. 协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: (一) 组织和管理江西省内足球活动; (二) 审批和管理足球组织、俱乐部、球队的资质; (三) 监督足球活动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透明; (四) 解决足球组织、俱乐部、球队在活动中的争议; (五) 提高江西省足球运动的水平和 competitive performance.
第四条 合作原则
第四条 1. 合作双方应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开展合作。 2.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其在协会中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,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私利活动。 3.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干扰协会的正常工作。
第五条 工作程序
第五条 1. 协会的各项工作均需按照本协议的程序进行,具体程序如下: (一) 重大事项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 (二) 一般性事务需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; (三) 特别重要的事务需经江西省足球协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。
协会的决策需以书面形式确认,并报相关方备案。
第六条 工作考核
第六条 1. 协会的工作考核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: (一) 工作完成情况; (二) 服务质量; (三) 财务状况; (四)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情况。
协会每年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,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。
第七条 监督机制
第七条 1. 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,负责监督协会的各项工作。 2. 监督委员会由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和相关组织的代表组成。 3. 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结果将作为协会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。
第八条 争议解决
第八条 协会的争议解决将依据以下方式: (一) 任何一方对协会的决定或程序有异议,均可向协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 (二) 协会将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; (三) 协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争议。
第九条 协议生效
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条 解释与修改
第十条 1.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江西省足球协会所有。 2.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可在不违反法律和合同法的前提下进行修改,修改后的协议将被视为新的协议,具有法律效力。
第十一条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江西省足球协会通用协议的制定,是为了规范江西省内足球组织和活动的管理,提升足球运动的水平和 competitive performance. 本协议的实施,将有助于促进江西省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,为江西省足球爱好者提供一个更加规范和透明的足球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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